关注虐待儿童问题,完善儿童保护体系
乔东平 《人民政协报》2013年3月10日 2013-04-07 |
近些年,经媒体曝光的伤害儿童案例不胜枚举,如父母殴打孩子、强迫孩子乞讨、教师体罚学生、幼师虐童、保姆虐婴、女童遭受性侵犯、使用童工等;2011年广州7岁女童长期被继母关在阳台,不堪饥饿跳楼外出觅食的报道和2012年浙江温岭一幼儿园教师将幼儿拽着双耳从地上提起、幼儿痛苦挣扎的一组图片,再次引起网友的关注和声讨。这些案例都是虐待儿童。欧美和我国香港地区每年都有虐待儿童的详细统计数据,我国没有这样的数据,但已有的小样本调查均显示,我国儿童虐待或儿童暴力现象也很普遍,儿童遭受家庭暴力的比例远高于妇女,曾遭受过身体暴力的儿童达到50%以上。
虐待儿童是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全球性社会问题,是半个世纪以来西方儿童福利和儿童保护领域的研究热点。根据1999年世界卫生组织(WHO)的主流界定,虐待儿童包括对儿童的健康、生存、发展或尊严造成实际的或可能的伤害的所有身体上和情绪上的有害对待、性虐待、忽视或疏忽对待以及商业性或其它的剥削利用,虐待主体是父母以及受委托照顾和管教儿童的人。“虐待儿童”既包括家庭内的父母虐待即“针对儿童的家庭暴力”,也包括家庭外照顾者和教育者的虐待或暴力。研究证明,儿童虐待或儿童暴力对儿童造成的身体和心理伤害可能影响其一生,可能使儿童身体出现淤血、骨折、流血、内脏损伤、死亡、心理异常和人际交往障碍等,其不良示范作用可能导致暴力的代际传递,也是造成儿童流浪、逃学、自杀、犯罪的重要原因,严重影响了儿童的健康发展和社会化过程,进而影响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我国公众以及法律对虐待儿童的认识与西方不同。笔者在北京的调研发现,受访儿童和父母均认为,虐待儿童比家庭暴力严重,而且虐待具有明显的恶意性,而家庭暴力不一定具有恶意性,父母打孩子主要因为学业问题,因此把父母打孩子视为“家庭暴力”比视为“虐待儿童”更容易被接受。我国2001年婚姻法司法解释界定“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虐待一般被理解为涉嫌虐待罪的经常的、持续的、严重的伤害行为,且仅限于家庭成员之间。对于普遍存在的够不上犯罪的其它伤害儿童行为,在我国还没有引起政府的应有重视,虐待儿童问题目前没有进入政府的视野和议程,除了严重案件的刑事判决,缺乏其他有效干预,这使很多伤害儿童的案例被忽视,使儿童权利没有受到全面的保护,因此提出以下建议:
1、国家应关注和干预虐待儿童问题,弥补儿童保护的法律监管盲区。我国没有保护受虐儿童的专门政策文件,相关的法律条文分散在宪法、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刑法中,多是原则性规定,不仅操作性差、约束力弱,而且存在法律监管盲区,比如认定上述教师、保姆虐待儿童在法律上是个空白,于是虐童幼师被追究寻衅滋事罪,但法律依据不足。所以说,我国现有法律对受虐儿童的实际保护极有限。2012年提交的反家庭暴力法草案对于保护受虐儿童也至少存在两个局限:一是仅局限于家庭内部的暴力,无法覆盖保护家庭外的受虐儿童;二是主要关注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受虐儿童可能被边缘化,年纪小的儿童无力求助的特殊性继续被忽视。因此,即使该法能获得通过并颁布,也需要制定虐待儿童预防和干预条例,针对不同年龄段儿童(未入托幼儿、幼儿园儿童、小学生、中学生等)的特殊性制定干预虐待儿童的具体措施,并明确医生、社工、教师等专业人员举报儿童虐待或儿童暴力的法定责任以及不承担责任的后果等。不少国家和地区已经制定了专门的儿童虐待预防和干预法案,建立了“强制报告制度”。
2、修改刑法,设立“虐待儿童罪”或者虐待罪的犯罪主体包括非家庭成员,提高虐待罪的法定刑期,改变儿童受到父母虐待“不告不理”的规定,提高法律制裁虐待儿童的力度。基于家庭是私领域的认识,中国法律的规定一直家内家外有别,家庭内的虐待儿童不如家庭外的虐待儿童受关注;限于家庭成员之间的虐待罪刑罚很轻,虐待家庭成员致死的最高刑罚是有期徒刑7年,而且没有造成重伤和死亡的虐待案件被害人“告诉的才处理”。如果父母虐待或施暴,只有儿童重伤或死亡才会引起国家干预,其他情况下“不告不理”,而儿童因为年龄、能力和与父母的亲子关系很难告诉,近亲属不愿告诉,检察院不知情无法告诉,导致受虐儿童长期处于伤害风险中,国家干预往往为时已晚。如果是外人虐待或施暴,不适用虐待罪,只要儿童没有构成轻伤,故意伤害罪也不成立。因此,我国有必要设立“虐待儿童罪”,否则很多虐待儿童案无“法”严惩,“虐待儿童”以其较强的概括力和解释力能够成为保护儿童的概念资源。
3、重视预防性干预,减少虐待儿童的发生,一方面,政府应制定更完善的家庭支持政策,为家庭提供支持性、补充性服务,设立儿童社工,建立保护儿童免受伤害的社会服务网络;另一方面,通过学校、社区广泛的宣传教育让儿童和成人了解虐待儿童及其危害,提高对儿童虐待或暴力的敏感性。“家庭是养育儿童的最佳场所”是国际学术界的新共识,为了尽量不剥夺父母的监护权,国家干预应以“支持家庭”为主,通过各种服务减轻父母养育照顾儿童的亲职压力,解决家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使儿童能生活在一个安全的家庭中。这就需要大力加强社区家庭服务机构的建设,培养儿童社工,对社区儿童登记造册,定期家访,及时为风险家庭中的儿童提供专业服务或转介给其他专业机构。同时,我国应推动对虐待儿童问题的研究,制定本土的“虐待儿童”概念,探究中国式虐童的原因和预防干预的措施。
4、政府建立处理虐待儿童问题的专门管理机构和监护机构,完善预防、干预和国家监护机制。世界上80%-90%的国家都设立了预防和处理虐待与忽视儿童的专门组织机构,很多国家建立了系统的监测识别报告体系。我国一般由共青团、妇联兼顾处理虐待儿童问题,只能挂一漏万,出现问题无人负责,因此急需建立或明确管理机构。长期虐待儿童的父母应该被剥夺监护权,以保护儿童安全。为避免儿童处于无人监护的状态,国家需要建立专门的监护机构或委托有资质的专业社工机构监护,并明确国家对受虐儿童的监护责任。同时,可以在有条件的地区试点建立虐待儿童监测识别报告体系,并对监测到的受虐儿童及其家庭提供社工服务。发达国家和地区对于虐待儿童的父母采取强制接受亲职教育辅导的措施,也值得我国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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