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货物类采购合同签订起点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学校“放管服”要求,明确学校采购合同签订标准,国有资产管理处、财经处就货物类(包括设备类、家具类、低值易耗类)采购的合同签订起点统一明确为5万元(含),具体通知如下:
1、原则上,采购金额在5万元(含)以上的须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凭采购合同、发票等相关材料进行报销。
2、采购金额5万元以下的,由各单位自行决定是否签订采购合同,可凭订单(供应商出具的清单)、发票等相关材料进行报销。
3、化学试剂、危险化学品等学校另有规定的货物类采购项目按照学校相应的规定执行。
以上规定自2019年10月8日起实行,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和财经处负责解释。有疑问可联系:国有资产管理处58802582、财经处58806829
国有资产管理处
(政府采购与招标管理工作办公室)
财经处
2019年9月25日